第05版:法制时空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8月15日 星期

楼上漏水 楼下被淹 损失谁担


市民李女士:我朋友小玲住在某小区二楼,她三楼的邻居假期外出。一天,小玲发现天花板在滴水,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漏水了,便将情况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公司称:该业主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情况越来越糟,小玲家的天花板、家具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物业公司仍然不来维修。小玲无奈拨打“110”求助,随后在民警的要求下,物业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那么,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能不能破门而入?小玲的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业:这里物业公司破门维修牵涉一个法律问题,叫作“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在这个案例中,给小玲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三楼住户有漏水情况发生,所以三楼住户才是本案的主要侵权责任人,三楼住户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大了损害后果,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在自身的过错责任范围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焦海洋 整理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