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沙澧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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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 星期

漯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公 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教育局、漯河市科技局、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漯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漯河市公安局、漯河市民政局、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漯河市水利局、漯河市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漯河市商务局、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漯河市医疗保障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漯河市统计局、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漯河市审计局、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漯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漯河市金融工作局。

漯河市委机要保密局、漯河市档案局、漯河市新闻出版局、漯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巡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各分局,履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据《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授权,在沙澧河风景名胜景区行使景区管理机构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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