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3年前,我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每年支付一次保费。今年又该交保费了,但是我感觉这个保险不是很划算,请问我能要求退保吗,我交的保费能退回来吗?
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天毅: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综上,如果张先生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发生理赔事由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会扣除相应手续费后,然后将保险费退还给张先生。本报记者 陶小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