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

漯河市住建局负责人就《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施行答记者问


2019年10月1日,由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河南省首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权责关系,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漯河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郭平宇。他就群众关心的《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这部法规的具体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是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漯河实际制定的,是漯河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漯河市委、市政府从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以往治理扬尘污染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短期效果明显但难以持续,相关长效机制也不容易建立。扬尘污染治理的特点就是一抓就紧、一放就松,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法规相对于行政手段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法规实施后,长效机制将会逐步建立,治理效果也会显现出来。这是漯河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问:对于《条例》的重要性大家都很清楚了,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经过反复酝酿多方论证的,请问《条例》的出台都经过了哪些阶段?

答:主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立法调研阶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了广东省肇庆、佛山两个地市扬尘治理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另外参考西安、德州、佛山等七个地市的规划条例或办法,并结合我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际进行了调研。二是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市住建局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办印发至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市法制办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调研修改阶段。由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针对征求到的反馈意见,邀请扬尘污染治理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讨。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反馈意见18条。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意见5条。四是政府审议阶段。在吸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后,《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由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请相关部门、企业多多学习《条例》,严格依法落实扬尘标准。

问:《条例》具体怎么落实?

答:《条例》对扬尘污染的防治职责、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根据“抓行业必须抓环保,抓发展必须抓环保”的要求,把主体责任明确,把工作落到实处。不管是建筑施工扬尘、市政工程扬尘,还是道路扬尘、运输车辆扬尘,治理这些扬尘污染的责任分工、具体措施,《条例》都规定得非常细。比如建筑施工扬尘,由住建部门统筹制定体系标准和监督机制,具体由属地政府和责任主体企业抓好监督管理和贯彻落实。当然也不能少了新闻媒体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问:各方具体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呢?

答:《条例》第二章防治责任,就详细列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单位分别要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有效防治减少扬尘污染,也明确规定了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要依法承担责任。

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答: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从其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问: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场所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针对以下八大领域或场所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2)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

(3)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

(4)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5)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

(6)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7)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

(8)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

问:《条例》规定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的防治措施具体内容在第三章第十三条到第十九条,主要包括设置密闭围挡和喷淋、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散装物料的分类密闭存放或覆盖、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定时洒水等。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可以对照自己的建设项目内容,在第三章内找到具体应该落实的防治措施。

问:《条例》明确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扬尘污染得到长久有效的治理,《条例》一是要求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四是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五是规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问:《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反《条例》规定该如何处罚?

答:《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各条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罚,比如施工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挪作他用导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其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没有做到“6个百分之百”,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一至七项规定的,不仅责令改正,还要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总结来说就是责令限期整改,处经济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改正。但是大家要注意,对拒不改正的,除了责令停工改正外,《条例》在第五章有规定:依法作出处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要知道扬尘污染防治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任务,也是全市的任务,更是为还大家蓝天白云、保障公众健康、造福子孙后代的强效措施。拒不改正,必须依法重罚、加强督导。


上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