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陈凯华、程凯两名同志长期不能坚持上班,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经召陵区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人社部门报备,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解除与陈凯华、程凯两名同志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若有不服,可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
漯河市召陵区商务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