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登科(身份证号:411123******1533):
因你于2019年6月11日醉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后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我公司定于2019年9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本人拒绝接收我公司当面递交和邮寄给你的有关解除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到国网河南漯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档案转移等后续手续,逾期则由你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公告
国网河南漯河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