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

公 告


陈仁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债权转让人漯河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周国安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依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周国安,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见到本公告后向债权受让人周国安履行全部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

特此公告

漯河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