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仁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债权转让人漯河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周国安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依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周国安,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见到本公告后向债权受让人周国安履行全部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
特此公告
漯河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