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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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 星期
市散烧办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进良
就《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施行答记者问


2020年1月1日,《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河南省首部散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条例,对散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职责、措施、监督管理、处罚标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权责关系,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漯河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烧办”)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进良。他就群众关心的《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条例》的意义有哪些?

答:散煤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出台《条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对于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市“四城同建”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是从法律层面上强化散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散煤污染防治点多面长,以PM2.5、二氧化硫为特征物的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采取法治手段强化散煤污染防治,非常紧迫和必要。三是顺应民意、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严峻的散煤污染防治形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通过立法解决散煤污染防治缺乏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的问题。开展散煤污染防治立法,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问: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经过反复酝酿、多方论证,请问《条例》的出台都经过了哪些阶段?

答:主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立法调研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各县区、乡镇和相关行业、领域,同时参考哈尔滨、晋中、大同、临汾、安阳五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办法以及近期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目前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因行政执法依据缺失造成的监管困惑等问题进行调研。二是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市市场监管局(市散烧办)在调研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市情,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结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原则,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办、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至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调研修改阶段。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市人大法工委分别组织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和21个单位、企业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再次修改。四是政府审议阶段。在吸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后,《条例》于2019年10月30日经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采用了简易体例,共十四条,分别就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防治原则、主体责任、职责划分、防治措施、民生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在防治策略上,体现“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将散煤污染防治从污染物排放的末端前移到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方位防治;在工作要求上,体现“标准提高、适当从严”的原则,在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监管上强化了责任;在具体执行上,体现“堵疏结合、保障民生”的原则,在清洁能源未替代的偏远农村地区,允许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进行过渡,防止“一刀切”,以保证清洁能源未替代地区群众温暖过冬。

问:各方具体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答:《条例》体现“政府主导、部门实施、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建立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分级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具体负责的责任体制,并完善了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公众对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权利,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实现全社会参与、全社会负责、全社会收益。

问:《条例》规定的防治措施有哪些?违反《条例》规定该如何处罚?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储存煤炭应当使用仓储或者采取其他密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施设备;厂(站、场)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各条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过其他地区禁煤“一刀切”影响群众温暖过冬的典型案例。请问《条例》的实施是否考虑到了民生保障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这个问题很好,相信广大市民也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条例》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散煤污染防治问题,但改善大气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才是根本目的。我们在立法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民生保障问题,举例来说,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事关大气污染治理,更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工作,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逐步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全覆盖。

同时,第八条虽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但同时规定,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效保障了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的偏远农村地区居民的生活和取暖需求。

问:作为全市散煤污染防治牵头单位,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如何有效落实《条例》?

答:第一,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进村入户”活动,通过发放单行本、制作宣传栏、印制宣传单、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加强对涉煤单位的宣传。通过召开集中宣讲会、签订承诺书等形式,督促餐饮、洁净型煤加工配送等行业,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明确其守法义务和违法责任,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宣讲培训。加强对县、乡镇、村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基层干部对《条例》的认识,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全面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我们将严格按照督导、暗访、曝光、问责的要求,每月对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评排名。同时抽调市场监管系统541名人员组成督察组,通过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四级网格布控,在散煤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用等领域,全面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散煤违法问题,在全市形成全面贯彻《条例》、依法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第三,强化洁净型煤质量和价格监管。我们将坚持“堵疏结合、保障民生”的原则,加大对洁净型煤质量和价格的检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和擅自涨价的经营者,从重处罚,保障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地区的居民生活和取暖需要。

散煤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借此机会,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呼吁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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