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我市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劳动分包况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该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况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况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将该案向公安机关移送。2018年,况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案例二:余米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至2017年5月份,余米苍在承建南召县鑫琦公司在白土岗镇磨石沟白片石矿项目期间,拖欠龚某带领的工人工资共计107700元。2017年9月21日,南召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向余米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自指令书下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拖欠龚某施工队的工人工资。后余米苍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劳动监察部门联系不上他。2018年8月17日,余米苍被公安部门抓获。2018年8月26日,余米苍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余米苍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1月21日,余米苍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余米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余米苍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米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市人社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