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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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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泄密犯罪都设立了哪些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有两个罪名:一是叛逃罪;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负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上述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负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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