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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 星期

复制、借阅涉密载体应遵守哪些保密规范


复制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禁止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3)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本机关、本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资质单位复制。

(6)复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按规定及时销毁。

借阅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才能借阅,借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必须符合该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要求。

(2)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借阅涉密载体,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读完后及时归还并作注销登记。

(3)外机关、外单位人员借阅协作范围以内的涉密载体,要验明借阅人单位介绍信,报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标明借阅时间,到期未归还的应及时催还。

(4)借阅涉密载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经批准复制、摘录、摘抄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并按照同等密级的涉密载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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