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晨阳
原告牛某与徐某离婚,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将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