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9月底。提出的修改意见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可通过漯河人大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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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优先保障、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第五条【检举、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组织编制规划】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编制方式】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八条【规划审批和公告】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相关说明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标准】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集中配建,配建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规划评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规划修编要求和程序】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以及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纳入控规】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十四条【征收安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先安置后征收,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就近就学后,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征迁改造】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扩建、增容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第十六条【用地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第十七条【产权保障】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一条 【优惠政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应当依法减免。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安全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周边建筑管理及控制】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破坏学校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临时停车区及家长接送区,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通行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配建】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周边住宅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当同步启动中小学校建设。支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配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住宅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配建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成交后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同步配建】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配建公示信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计划开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条【整改要求】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配建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移交规定】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在居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报建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配建幼儿园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维护费用及质量保障】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在土地出让时,未将教育主管部门明确的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等事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
(八)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住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幼儿园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幼儿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同期住宅项目建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计划开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8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张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教育资源短缺问题的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常住人口急剧增加,总体上看,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教育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继出台了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学校布局不科学、随意变更规划、预留教育用地被挤占等突出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推动乏力。为依法、有力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按照调整后的《漯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起草工作的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针对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借鉴开封、焦作、新乡等地已经出台的条例,认真汇总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基础资料,统筹分析研究,结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拟定了《条例(草案)》。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先后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两次,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律师协会等方面代表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两场。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修改完善。
(三)政府审议。《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又召集教育、司法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我们先后借鉴郑州、新乡、焦作、开封等地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分别从总则、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规范。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提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坚持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规划。明确了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变更、财政保障等相关要求。规定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每五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和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三)关于建设。明确了建设职责。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明确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四)关于配建和移交。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配建要求、四同步建设、信息公示以及管理维护,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相关事项需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建成后组织验收以及移交事宜。
(五)关于法律责任。针对配套建设信息未公示、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未按时移交等行为,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作出处罚规定。关于“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责任问题,根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条款规定,规定了相应罚则,保持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