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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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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接待有哪些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在接待境外人员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范:

(1)接待境外人员应当事先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遇有境外人员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对外方提出的考察或调查项目及其他要求,要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和筛选,确定接待方案,统一洽谈口径,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3)要对情况介绍、招商引资资料、合作洽谈资料、业务洽谈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禁止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经过批准。

(4)不得引导境外人员进入军事禁区或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项目禁止向境外人员介绍或引导境外人员参观,确有必要的,应按规定报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6)按照保密要求确定洽谈场所,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标明禁止参观、拍照的禁区,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引导参观。

(7)涉外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在涉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分清内外、提高警惕,摸清对方意图,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

(9)涉外接待活动的主管单位、接待单位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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