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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星期

以法治涵养文明之花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系列评论之三

■本报评论员

今年3月1日,我市首部专门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科学确立了市民文明行为规范体系,有效填补了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立法空白。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市民文明习惯的养成也绝不是朝夕之功。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文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漯河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有效约束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立法规范文明行为。我市是全省第二个启动推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的城市。《条例》既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又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对文明行为的具体要求融汇到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规条文中。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把主体内容划分为“社会文明倡导”和“社会陋习治理”两大部分,注重综合采用教育和惩戒两种手段,提高教育处罚效果。从正、反两方面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也开创了我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的新格局。

深入持久学习宣传。法规出台后,如果市民知晓率很低,法的刚性作用势必很难发挥。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度、多角度持续做好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属主流媒体要发挥好宣传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客户端、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规内容宣讲到千家万户。(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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