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规定。
第一,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本条规定了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
第三,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是多元的。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条文释义
对于本条规定,应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是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