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10月22日 星期

公证常见问题解答


问:夫妻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的房产能否单独订立遗嘱?在共同共有财产的遗嘱中是否可以仅说明“属于本人所有的部分(份额)”而不具体明确财产的份额或比例?

答: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基于财产约定、离婚分割等事实而结束。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不得结束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遗嘱时可以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将共同共有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关系。没有约定的,按共同共有认定。所以,按份共有情况下,描述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下,用“享有的份额”指代。

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故物权法所指的共同财产处分行为的时点可以定义为立遗嘱人死亡时。

关于以上各点结论,以及物权法与继承法之衔接,可以参考继承法第26条规定。

问:当事人放弃权利的声明作出公证书并送法后当事人反悔,请求公证机构撤销该声明书公证。请问放弃权利声明公证能否要求撤销?

答:单方法律行为,一般到达对方即生效。公证机构根本无权确认当事人是否受欺骗的事实存在与否。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撤销权之行使,不采用当事人当然撤销方式,而是裁判方式。所以应当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提出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问:能否办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的转让公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现实中也确有出售需要的,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变通处理:

第一,建议买卖双方签订预约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预约协议具有法定效力,违反预约协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建议买卖双方签订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转让合同。以房屋具备交易条件作为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市天汇公证处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