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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星期

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周菲菲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十个专题《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收入了《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文。文中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很好地体现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观点,对于公民私权的保障十分显著和突出,充分表明了“人民至上”这一基本精神,是“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

从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视角来看,民法典在第1条就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第3条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体例角度看,民法典在第七编专门对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并将其设置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呈现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清晰逻辑主线。基于该逻辑主线而确立的民法体例,有效地明确了如果侵犯其他民事主体权利或不履行民事义务会带来什么不利后果,对于提高民事主体行为可预测性和理性度起到了促进作用。此外,第187条还突出了“民事责任优先”之理念。根据这一理念,首先,同一个行为导致民事主体需要同时承担公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对公法责任的承担不能成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排除事由;其次,当民事主体的担责能力——通常情况下是财产支付能力不足以清偿全部责任时,应优先清偿民事责任。

在民事权利领域,民法典也形成了一套完整且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框架,并且在立法技术上做到了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更为完善周全、更能回应时代和社会发生的新变化。例如顺应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客观形势,将自然人的“信息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写入其中;“数据”“账号”“虚拟财产”也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被纳入财产权范围;在用益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一章,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这些细致而又紧贴时代变化的立法调整,使得我国的民事权利在内容上更为丰满,在覆盖面上更为全面,令民法典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的地位更显突出。

在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强度上,民法典也表现出了很明显的关切。例如第113条规定就将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了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该条款的精神实质基础于《物权法》,同时又有了拔高突破。增加的“平等”二字,掷地有声,意义深远。

翻开民法典,不难发现,它不仅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应有的价值追求。可以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部维护民事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宣言书”。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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