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娥(毛德明)、毛国顶持2004年9月29日与郾城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020)豫漯天证内民字第2153号、2154号公证书及购房票据,申请办理郾城区辽河路辽河花园3号楼龙塔路门面房016号(图幅号180-499-IV-II,丘号1,幢号3,户口5,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经初步审查,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的,我中心将办理不动产登记。
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