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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2日 星期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


■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是农村信用联社股东之一,占有农村信用联社全部股权总额的30%,农村信用联社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了出资证明,并将物业管理公司载入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与陈先生等15人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农村信用社对此也知情。陈先生将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持的股权转让给物流运输公司,物流运输公司向法院诉请农村信用联社、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年度股权分红,得到了当地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说法

该案非常典型,说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具有以下效力:一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法人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自然人或法人,无须向公司出具股票或出资证明,也不必要向公司举证证明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效力。

二是股东名册的股权对抗效力。这一效力是指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方法受让股权,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上的名义变更,受让人也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权。股东名册的股权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我国公司法同样予以承认。应当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股权对抗效力,仅指股权受让人在没有进行股东名册名义变更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公司,并不意味着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股权存在的权利。

三是股东名册的责任免除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责任免除效力也适用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如果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即便是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已经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无论股东是否收到公司的会议通知以及造成什么后果,公司均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跃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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