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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 星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访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宏宇

■本报记者 熊勇力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强调,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诸多积极影响。”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宏宇就即将施行的《条例》接受记者专访。

“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是亮点

赵宏宇介绍,《条例》明确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排污分类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监管。“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赵宏宇解释,所有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规范排污行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使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这些规定不仅能规范排污管理流程,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赵宏宇说,“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的法律义务清单。”赵宏宇进一步解释,《条例》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严惩违法行为 杜绝“任性”排污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条例》规定,对无证排污或者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违法排污单位严惩重罚,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赵宏宇说。

形成监督合力 构建生态管理新格局

赵宏宇告诉记者:“与以前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不同,《条例》设专章对‘监督检查’进行详细规定。这些关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问题,为今后固定污染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已经上线,公众可随时查询、实施监督,还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将面临严重处罚。

赵宏宇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在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市已经基本完成5345家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大和较小的进行重点和简化分类管理,共核发排污许可证605张,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对环境影响很小的进行排污登记管理,共登记310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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