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浩持2003年1月25日与郾城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票据申请办理郾城区辽河路辽河花园22号楼22幢1单元401号房(图幅号180-499-Ⅳ-Ⅱ,丘号1,幢号22,户号8,建筑面积159.1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经初步审查,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的,我中心将办理不动产登记。
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