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桂娥
今年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颁布10周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推荐)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中,通过权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当前深入开展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教代会的通过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教代会通过权的内涵和实质
教代会的通过权主要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才能由校长颁布实施。
近年来,为了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我国在教育系统实施的改革之一,就是逐步扩大各级种类学校的用人自主权。随着面向社会的教师聘任制的实行、校内分配和奖励制度改革的深化,学校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本质特征在于学校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正在由过去的主要取决于国家,转化为主要取决于所在的学校,从而使得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正在日益成为影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因素。我国教育系统延续多年的“大锅饭”用人制度的打破,减员增效、合理流动、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新机制的形成,无疑对推进教育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随着学校用人自主权的扩大,教代会通过权的落实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
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过程和特点
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要由学校行政领导首先提出方案并做出说明。二是要有教代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三是要有校长颁布实施。这反映出教代会行使通过权具有与行政领导“相互平等协商、共同决定问题”的特点。
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过程,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以教代会为代表的民主管理层面同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层面相互协商的过程。首先,从以上三个环节的总体关系来看,行政领导提出方案交给教代会讨论,教代会通过后再由校长颁布实施,这本身就是一种双向交流和协商。其次,从第二个环节来看,方案并不是由教代会随意修改、强行通过的,而是在某些内容上同行政领导进行反复协商的。这种平等协商,反映了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民主管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维护教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方面都承担着责任。这种集中领导与民主管理的相互统一、相互结合,是我国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特色和突出优点。
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过程,还是一个以教代会为代表的民主管理层面同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层面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决定问题的过程。经教代会“通过”,不等于由教代会单方面做出“决定”。教代会拥有的通过权,只表明教代会在学校依据上级精神制定校内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时具有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这种参与,对于行政领导的决策既是一种补充,又是一种制约,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教代会行使通过权与校长行使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应该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领导的决策权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尊重教代会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不能随意排除和否定这个权力,实质就是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正确把握教代会性质,认真落实教代会通过权
正因为教代会行使通过权的过程具有与行政领导共同决定问题的特点,所以,落实这项职权时情况相对复杂一些,遇到的矛盾也多一些,集中反映在“学校提出的规章制度教代会通不过怎么办”的问题上。
首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未通过”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学校提出的方案本身不合理,行政方面又不愿意做出修改,教代会代表普遍感到不满意。二是学校提出的方案是切实可行的,但教代会一时还不能理解和接受。三是经过讨论发现方案中一些想法不成熟但行政领导和教代会一时又拿不出更好的方案,无法表决。无论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校长最后都理应做出“暂不实施”的决策。这样做,能有效维护校长正确行使管理的决策权。
能否认真落实教代会的通过权,归根到底是与人们对教代会性质的认识和把握联系在一起的。有些人之所以总是对教代会通过权持否定态度,关键在于他们始终认为教代会只不过是一种咨询机构,根本不应当拥有什么权力。这种认识,与教代会本身的性质显然不相符合。因此,我们必须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教代会是一个拥有权力的机构,这种权力是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力。第二,教代会拥有的权力,包括在某些问题上行使的通过权,不仅对教职工自身有约束力,还对行政有约束力。第三,教代会拥有的权力只是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日常行使学校管理权力的应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因此,学校的管理体制应以行政管理为主、以民主管理为辅。
若以上几点能达成共识,在实践中落实教代会通过权的问题也就不难了。
作者单位:漯河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