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交办第六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1件,现将办理结果公示如下:
(第6批 2021年4月16日)
处理和整改情况
序
号
1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无
行政
区域
舞
阳
县
污染
类型
水
污
染
是否
办结
是
是否
属实
部
分
属
实
受理
编号
D2H
A20
210
412
002
1
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举报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距离居民区50米左右”的问题,经调查组实地测量,该养猪场距离居民区有170米左右。该项举报不属实。
二是针对“该养猪场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内的沟渠内”的问题,经查属实。调查组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将未经处置的粪污通过南侧院墙下的排污口直接排入南侧一段长约150米、宽约1.5米的沟渠内,存在直排现象。
三是针对“没有环评手续,涉嫌无证经营,没有动物防疫检疫证明”的问题,调查组调查发现,该养猪场饲养量少,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合格证。该项举报不属实。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孟寨镇潘楼村东头十字路口向南150米左右西侧,有一家养猪场(占地约2亩),距离居民区50米左右。该养猪场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内的沟渠内,没有环评手续,涉嫌无证经营,没有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一是责令养殖户立即封堵排污口,3日内在养猪场内建成污水储存池。污水储存池已于4月15日上午建成。
二是责令养殖户立即清理排进沟渠的污水,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问题已于4月13日整改完毕。
三是舞阳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养殖户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舞环罚责改〔2021〕第4004号),责令养殖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清除沟渠内污水”,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拟对养殖户处以1512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