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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 星期

漯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六批群众举报件办理结果补充公示


2021年4月16日公示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六批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经进一步现场勘查核实,举报问题核查存在误差,其办理结果以本次公示为准。现公示如下:

(第6批 2021年4月1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

问题

基本

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D2HA202104120021 孟寨镇潘楼村东头十字路口向南150米左右西侧,有一家养猪场(大概占地2亩),距离居民区50米左右,场内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内的沟渠,没有环评手续,涉嫌无证经营,没有动物防疫检疫证明。 舞

水 经调查组调查核实,该举报件反映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针对“距离居民区50米左右,场内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内的沟渠内”问题。经查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污通过南侧院墙下的排污口直接排入该养殖场南侧一段长约150米、宽约1.5米的自然沟渠内,存在直排现象。

二是针对“没有环评手续,涉嫌无证经营,没有动物防疫检疫证明”的问题。因该养殖户生猪饲养量少,达不到规模场标准,所以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合格证,该项举报不属实。

部分

属实

一是责令该养殖户立即封堵排污口,3日内在场内建成污水储存池。污水储存池已于4月15日上午建成。二是责令该养殖户立即清理外排沟渠污水,并作无害化处理。该问题已于4月13日整改完毕。三是根据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该养殖户所在位置不属于禁养范围。环保、畜牧部门加强对该养猪户日常监管,要求增加清理粪污频次,保持好环境卫生,尽量减少对周围群众的影响。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舞环罚责改〔2021〕第400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清除沟渠内污水”;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拟对其罚款15125元。

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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