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某福申请执行漯河市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漯河市某公司支付张某福各项损失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漯河市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张某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漯河市某公司负责人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案件款。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张某福为植物人,行动不便,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带着执行法官将执行款送至张某福家中。
张营祥 冯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