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向我市交办第十四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3件,现将办理结果公示如下:
(第14批 2021年4月25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是否
属实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序号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漯河市舞阳县新安镇新安大队张庄村东边,舞阳龙腾企业(养猪、养鸭),18亩地,气味难闻,环境脏乱差。
一是封闭养殖场距离居民区较近的排气口,在养殖场区定时喷洒除臭剂,减少养殖场气味对群众的影响。
二是在养殖场院内新建粪便晾晒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将养殖场区内的物品统一放置到储物棚,并进行封闭,保持整洁。
三是对该养殖场四周环境进行整治,清除围墙周边杂草、清理杂物,在大门口两旁栽种绿化树木,美化环境。
四是针对舞阳县龙腾养殖场院内堆积的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舞阳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舞环罚责改〔2021〕第4006号),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4月23日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20号),拟对该公司作出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D2HA202104200042
大气、水
经调查组调查核实,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属实。
现场调查时,院内空地堆放有畜禽粪便,未及时清理,有异味;鸭舍棚出气口向外排气,有异味;环境脏乱差,院内物品摆放凌乱,不规范。
舞阳县
属实
1
是
无
一是责令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职工食堂污水隔油池,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建设三格式化粪池,作无害化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同时,舞阳县环境保护局4月21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漯河市宏安检测评价服务有限公司),对排入大门北侧自然沟内的污水进行检测化验,检测结果预计4月30日前反馈。
二是针对群众举报“污水从门外水坑渗入地下”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舞阳县环境保护局于4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水渗入的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预计4月30日前反馈。
三是针对群众反映生产时有异味问题,2021年4月23日,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舞环责改〔2021〕4001号),责令该公司于5月31日前完成整改。经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是针对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环境违法问题,2021年4月2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舞环罚责改[2021]第4007号),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4月24日,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24号),拟作出4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责令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4月30日前将树林中的白色塑料桶清理转运、规范存放,禁止在厂区外堆放。目前,该公司正加紧清运。
六是责令舞阳县工信局、环境保护局和吴城镇政府紧盯企业整改进程,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同时,把该公司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强化日常监管。
舞阳县吴城镇西军王村,漯河市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离村庄50米,气味难闻,污水从门外水坑渗入地下。检查时把农药放在对面树林里。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反映的“离村庄50米”不属实。经现场实际测量,漯河市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区距离最近的岗郭村村民郭汉平家(空宅)56.5米,该企业生产车间距离最近的岗郭村村民郭汉平家(空宅)73.8米。根据环评报告,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符合企业与村庄距离要求。
二是反映的“气味难闻”属实。现场核查时,车间内有淡淡的农药味,车间外无明显气味,厂区外无气味。经走访周边群众,企业以前正常生产时,有异味现象。目前,该企业正在进行整改,自2021年2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三是反映的“污水从门外水坑渗入地下”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门外的污水为职工生活污水,通过地下管网排入大门北侧约20米的自然沟内。
四是反映的“检查时把农药放在对面树林里”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对面树林里摆放有白色塑料桶,塑料桶处于密封状态,无泄漏溢洒痕迹,桶外无气味。企业负责人表示,白色塑料桶内的溶液是果树肥料氨基酸。
阶段性办结
D2HA202104200052
水、大气
部分属实
舞阳县
2
无
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韩店村书记韩贺轩的环保问题。
1.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工厂夜间生产,有异味,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
2.以建设村公园为名,把村庄内的各种垃圾填埋到穆家坟地南头深坑内,然后种上小麦。
3.在穆家坟地北头挖坑卖土,毁坏耕地,准备填埋垃圾。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举报人举报的“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工厂夜间生产,有异味,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经调查部分属实。
1.举报内容中所提的“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实为韩贺轩注册的漯河市轩苹饲料有限公司的两处库房。东侧“污染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4111042015091022,在韩贺轩爱人程爱红名下,院内存放有食品添加剂桶70多个,废弃包装塑料约0.5吨。西侧“污染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4111042015091021,在韩贺轩名下。该场地用于中转食品厂辣条食品下脚料,现场约有0.4吨,场地脏乱,有辣条味。
2.举报的“夜间生产”问题不属实。两处库房均无任何生产设备,仅作为库房,不存在夜间生产情况。
3.举报的“有异味”问题:韩店村西侧“污染厂”,存放部分辣条食品下脚料、包装塑料,有辣条味,情况属实;韩店村东侧“污染厂”,存放有食品添加剂桶和废弃包装塑料,无气味。
4.举报的“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问题不属实。经调查,韩店村东侧“污染厂”东北侧是麦田,其余区域是道路;韩店村西侧“污染厂”周边无耕地。经现场勘察和取证,两处场地周边未发现占用耕地挖深沟和填埋垃圾的行为,举报与事实不符。
二是举报人举报的“以建设村公园为名,把村庄内的各种垃圾填埋到穆家坟地南头深坑内,然后种上小麦”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询问,填埋位置为韩店村穆家坟向南40米生产路路东,该地块所有人为韩店村村民崔梁垒。2020年10月,崔梁垒将村内开展环境整治清扫的枯枝、树叶等杂物,埋入自家耕地内,目前,小麦已经长出。
2021年4月21日中午,受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委托,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对穆家坟地南头深坑耕地土壤进行取样检测。2021年4月22日,经周边村民指认,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对指认点进行开挖,发现有秸秆、枯枝和少许石块,深1.5米处填埋部分土质略黑,未发现固废。由于在农田内,小麦已经成熟,无法大面积开挖。崔梁垒本人笔录显示,填埋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现场调查,填埋行为属实,填埋物为枯枝、树叶等。
三是举报人举报的“在穆家坟地北头挖坑卖土,毁坏耕地,准备填埋垃圾”,情况属实。经调查,卖土当事人是韩店村村民崔梁垒,取土耕地为村集体划分的承包地,取土位置在韩店村穆家坟地北侧,地内土方转卖给了建筑公司。挖土面积为1141.8平方米,取土大约1720立方米,随后崔梁垒将原韩店村西大坑鱼塘清理出的淤泥填埋于挖土点。崔梁垒的询问笔录显示,填埋淤泥面积约为80平方米。2021年4月25日,经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现场测量,淤泥深度约1米。
一是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对漯河轩苹饲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取缔告知单,要求消除隐患。4月22日下午,两处厂房内存放的辣条下脚料、食品添加剂桶等已全部清除,并对整改后现场进行冲刷,作消毒处理。
二是经现场指认、选点开挖,发现秸秆、枯枝和少许石块,深1.5米处填埋部分土质略黑,未发现举报材料中的垃圾。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土壤检测报告需15日。下一步,将根据检测报告对该地块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是针对韩店村村民崔梁垒私自卖土行为,2021年4月22日,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韩店村村北耕地上挖土卖土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依法按照程序对崔梁垒进行处罚,责令崔梁垒限期对挖土耕地进行还土复耕,恢复耕地原貌。同时,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崔梁垒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同日对崔梁垒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漯自然资监﹝2021﹞07号),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2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5日内将耕地恢复原貌。2021年4月25日,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已委托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对挖坑取土部位进行取样,检测是否有毒、重金属污染。由于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土壤检测报告需1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15日后将依据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处理报告和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四是2021年4月22日,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对韩店村党支部书记韩贺轩失职、失责问题启动问责程序,并对其下设的环保办主任尚闯同志进行约谈。
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对韩店村党支部书记韩贺轩失职失责问题启动问责程序;并对其下设的环保办办公室主任尚闯同志进行约谈。
大气、土壤
X2HA202104200001
部分属实
市辖区
3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