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鼎盛新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购房人李某锋及秦某华收取预定性质费用,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660000);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395-6698369
地址:漯河市珠江路11号
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