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下一篇
2021年5月10日 星期

漯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2021年5月3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向我市交办第二十六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4件,现将办理结果公示如下:

(第26批 2021年5月8日)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是否

属实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受理编号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是2021年5月3日,临颍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产生的异味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硫化氢和氨达标排放,满足排污许可证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对三个点位进行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检测数据超标;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满足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临颍县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如下处理:要求企业按照整改方案于6月14日前完成整改;对企业罚款肆万陆仟元。

二是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16日制定整改方案:1.在DDGS饲料工段干燥车间加装气体收集装置,将收集气体送入洗涤塔,通过洗涤消除(降低)饲料干燥过程产生的气味。2.在饲料厂蒸发工段加装风机、洗涤塔等设备,加大酒精工段糖化工序、蒸发工序对二次蒸汽的利用量,并合并四个排放口,将余汽通过洗涤塔处置后统一排放。

三是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与济南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喷淋塔设备合同,预计2021年6月14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内容,消除异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所举报的酒精厂为“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无手续”问题,不属实。

2021年5月3日,临颍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齐全,正常生产,废水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排放。该公司2017年5月30日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号:91411122773676125Q001P;2019年12月补充办理酒精行业排污许可证。2020年5月26日排污许可证换证。

二是关于“烟囱冒烟”问题,经调查组核查,问题属实。

该公司有五个烟囱排放口有“冒烟”现象。其中一个是废气排放口,主要是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口,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在线监控数据均达标排放,没有异味产生;其余四个是余热排放口,DDGS饲料车间蒸发工段产生的蒸汽,将剩余蒸汽通过洗涤塔洗涤后经四个排放口排放,有酒糟气味产生。

三是关于“气味难闻”问题,经调查组核查,问题属实。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碳、硫化氢气体、酒糟发酵气味及蒸汽。举报人反映“气味难闻”,是指DDGS饲料烘干车间的酒糟发酵气味及饲料烘干剩余的蒸汽气味。

农副食品加工、饮料酿造

D2HA

2021

0502

0062

漯河市临颍县三环路,酒精厂,无手续,烟囱冒烟,气味难闻。

1

经调查组核实,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漯河市舞阳县孟寨镇潘楼村村委会东隔壁100米处,原来村支书:赵红根,在任职期间违反民意,未经五组居民以及经办人同意,违规破坏可耕地,占用可耕地建设了一个两千平方米的仓库(潘楼村五组集体可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舞阳县红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赵红根(原孟寨镇潘楼村支部书记),该项目宗地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2014年9月,由寇秋香(赵红根爱人)申请(在和潘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承包协议及和孟寨镇政府签订用地复垦协议的基础上),经潘楼村五组群众和村两委干部同意,2015年5月14日,孟寨镇人民政府批准红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设施农用地(孟政〔2015〕36号),不存在违规破坏耕地现象。红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占地2330平方米,主要建筑为一栋农产品及农资贮储仓库,面积888.1平方米,其余1441.9平方米为临时晾晒场。

二是关于“镇政府违规批复,要求拆除仓库恢复耕地”问题,经调查,问题不属实。

2014年9月1日,由寇秋香(舞阳县红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赵红根爱人)申请(在和潘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承包协议及和孟寨镇政府签订用地复垦协议的基础上),经潘楼村五组群众和村两委干部同意,2015年5月14日,孟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土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按有关程序批准红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设施农用地(孟政〔2015〕36号)。

漯河市舞阳县孟寨镇潘楼村村委会东隔壁100米处,原来村支书:赵红根,在任职期间违反民意,未经五组居民以及经办人同意,违规破坏可耕地,占用可耕地建设了一个两千平方米的仓库(潘楼村五组集体可耕地)。投诉人称镇政府违规批复,要求拆除仓库恢复耕地。

D2HA

2021

0502

0034

我市将督促舞阳县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该宗设施农用地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漯河市舞阳县辛安镇大尹村古朵杨村,村西边有家养鸡场(上千只),占用可耕地建厂,粪便随意堆放,夏季滋生蚊虫,气味难闻。村东北边有一家养殖场(猪、兔子),占用可耕地建厂。

经调查组核实,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漯河市舞阳县辛安镇大尹村古朵杨村,村西边有家养鸡场(上千只),占用可耕地建厂,粪便随意堆放,夏季滋生蚊虫,气味难闻”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养鸡户负责人为潘红奇,鸡舍边有少量粪便露天堆放,有异味,未建设晾晒棚,此部分举报内容属实。经舞阳县自然资源局辛安自然资源所核查,该养殖户占地270平方米,未占用可耕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违法用地。

二是针对“村东北边有一家养殖户(猪、兔子),占用可耕地建厂”的问题,不属实。

该养殖户(猪、兔子)负责人为杨新立,经舞阳县自然资源局辛安自然资源所核查,2019年12月,辛安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大尹村申报涉农项目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批复》(辛政〔2019〕109号)文件,批复同意杨新立使用大尹村古朵杨自然村66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场,未占用可耕地,不属于违法用地,该项举报不属实。

一是潘红奇养鸡户迅速清除少量露天堆放的粪便,喷洒除臭剂,并建设粪便晾晒棚,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是杨新立养殖户增加清理粪便频次,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养殖气味对群众的影响。

三是针对畜禽粪便随意排放的问题,5月3日,舞阳县生态环境局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潘红奇养鸡户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舞环罚责改〔2021〕第4008号),责令潘红奇养鸡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34号),拟对潘红奇养鸡户作出15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D2HA

2021

0502

0033

3

经调查组核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和万通驾校征地手续存在问题”的问题,不属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征地程序,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批复》(豫政土〔2012〕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豫政土〔2013〕1301号)和《关于临颍县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批复》(豫政土〔2016〕1025号)等文件批准,对征收的地块进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后,同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并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因此不存在违法征地问题。

二是关于“5月1日在漯河市政府网站看到公示信息,显示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审批总面积是107.79亩,下面信息又显示第一次批了30.9484亩,第二次批了30.9484亩,两次相加的数量与审批总面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政府违法征地,少批多征,现在把责任推给企业,说是企业违法占地”的问题,基本属实。

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两次供地取得国有土地使有权面积129.54亩土地,其中第一次49.824亩,第二次79.716亩。

1. 2013年4月27日临颍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临政土〔2013〕22号)文件,同意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批复》(豫政土〔2012〕936号)文件中位于鑫瑞路东侧、面积49.82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使用期限50年。该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国用〔2012〕第0078号)。该宗地由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临颍县万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分别使用,实际使用面积49.1279亩,其中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0.9484亩,临颍县万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使用18.1795亩。

2. 2016年1月7日临颍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临政土〔2016〕1号)文件,同意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豫政土〔2013〕1301号)中位于鑫瑞路东侧、逍襄路南侧、面积79.716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使用期限50年。该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国用〔2016〕第0044号)。

3. 举报人反映的“漯河市政府网站看到公示信息,显示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审批总面积是107.79亩,下面信息又显示第一次批了30.9484亩,第二次批了30.9484亩,政府违法征地,少批多征,现在把责任推给企业,说是企业违法占地”的问题是因临颍县土地部门工作人员统计数字不准确,造成被群众误认为存在弄虚作假。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土地批准面积为129.54亩,其中实际使用批准范围内面积是107.79亩,政府不存在违法征地、少批多征的问题。当前,临颍县已对该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

三是关于“公示说驾校占地是合法的,2016年临颍县信访局和临颍县自然资源局给的回复是违法占地,想知道这个驾校的占地是否合法”问题,基本属实。

临颍县万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占地面积37.51亩,分为两部分:一是使用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土地18.1795亩,二是使用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颍县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批复》(豫政土〔2016〕1025号)文件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24.924亩范围内的19.33亩。该宗地虽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因该公司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存在用地不合法问题;但不存在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和万通驾校,征地手续存在问题。5月1日在漯河市政府网站看到公示信息,显示德鑫光伏有限公司审批总面积是107.79亩,下面信息又显示第一次批了30.9484亩,地二次批了30.9484亩,两次相加的数量与审批总面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政府违法征地,少批多征,现在把责任推给企业,说是企业违法占地;公示说驾校占地是合法的,2016年临颍县信访局和临颍县自然资源局给的回复是违法占地,想知道这个驾校的占地是否合法。

一是临颍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河南德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杜曲镇王凤楼村土地建厂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于2021年4月30日对该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5月1日下达了河南省临颍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土告字〔2021〕第057号):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345448元。

二是临颍县自然资源局对临颍县万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鑫瑞路东侧、逍襄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37.51亩土地建驾驶员培训点的行为立案查处,立案编号46,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拟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21年5月6日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2021〕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前到临颍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接受调查。目前程序正在进行中。

D2HA2021

0502

0004

4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