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职工刘迎举(男,身份证号411123******5599)、李艳(女,身份证号411123******0061)、李四中(男,身份证号411102****5658)、侯庆娜(女,身份证号411123****5528),长期不来单位上班。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经院委会研究,决定与刘迎举、李艳、李四中、侯庆娜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卫生院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