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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1日 星期

宗教工作政策法规


29.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出版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组织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等,都是违法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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