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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 星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豫11破1号

2021年3月14日,本院根据张雪彦的申请裁定受理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6日指定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为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企业总部大厦12层,邮政编码:462000,联系人:冯士源、李若男,联系电话:18639561046、166039591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漯河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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