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6月9日 星期

漯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批次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是否

属实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部分

属实

第二十批

D2HA

2021

0426

0034

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梁书华养殖场非法占用七亩耕地,没有任何手续,污水横流,粪便随意堆放,离居民区不足100米,气味难闻。2020年4月份,法院要求拆除,但至今没有拆除。

一、责令舞阳县加强对该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增加粪污清理频次,减少异味外排,降低养殖气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二、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于2021年5月7日对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下达罚款3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环罚决字〔2021〕第20号),该合作社已于5月25日将罚款交到位。

三、舞阳县马村乡政府按照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依法拆除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已于2021年5月15日前拆除完毕。截至目前,违法部分拆除后土地已进行复耕。

经调查,梁书华养殖场全称为“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核查,此举报件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梁书华养殖场非法占用七亩耕地,没有任何手续”的问题,经调查属实。该合作社总占地面积5231.7平方米(合7.84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其中养殖生产设施占地4388.9平方米,附属和配套设施占地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合作社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未办理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2019年,舞阳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

二、关于“污水横流,粪便随意堆放,离居民区不足100米,气味难闻”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与第十七批D2HA202104230001号“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书华养殖场污水直接排入沟里,粪便随意堆放,气味难闻”系重复举报。前期已责令该合作社对场区北侧、西侧自然沟进行了清理,把露天堆放的三处粪便清运到晾粪棚,对南边羊舍加装围挡。针对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晾晒棚未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对其作出3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舞阳县畜牧局和马村乡政府对前期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导,场区北侧、西侧自然沟已清理完毕,粪便已清运到晾粪棚,南边羊舍已加装围挡,全部整改完毕。经现场测量,该合作社离南侧最近居民区110米,不在舞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

三、关于“2020年4月份,法院要求拆除,但至今没有拆除”的问题,经调查,举报属实。2019年,舞阳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合作社东侧擅自扩建的配套和附属设施下发了拆除通知书,限15日内拆除涉农配套和附属设施,到期后该合作社没有整改到位。2020年3月,舞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1月13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由政府机关组织实施拆除。

部分

属实

D2HA

2021

0430

0037

第二十四批

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书华养殖场(羊)占用农民耕地、粮田,离居民区很近,气味、粪便直排。

一、责令舞阳县加强对该合作社的日常监管,要求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增加粪污清理频次,减少异味外排,降低养殖气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二、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于2021年5月7日对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下达罚款3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环罚决字〔2021〕第20号),该合作社已于5月25日将罚款交到位。

三、舞阳县马村乡政府按照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依法拆除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已于2021年5月15日前拆除完毕。截至目前,违法部分拆除后土地已进行复耕。

经调查,书华养殖场全称为“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核查,此举报件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书华养殖场(羊)占用农民耕地、粮田”问题。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该合作社总占地面积5231.7平方米(合7.84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其中养殖生产设施占地4388.9平方米,附属和配套设施占地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合作社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未办理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2019年,舞阳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

二、关于“离居民区很近,气味、粪便直排”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与第十七批D2HA202104230001号和第二十批D2HA202104260034号系重复举报。前期已责令该合作社把露天堆放的三处粪便清运到晾粪棚,对南边羊舍加装围挡。针对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晾晒棚未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对该合作社作出3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舞阳县畜牧局和马村乡政府对前期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导,粪便已清运到晾粪棚,南边羊舍已加装围挡,全部整改完毕。经现场测量,该养殖场离南侧最近居民区110米,不在舞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

部分

属实

第三十批

D2HA

2021

0506

0012

舞阳县马村乡政府按照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依法拆除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已于2021年5月15日前拆除完毕。截至目前,违法部分拆除后土地已进行复耕。

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书华养殖场。投诉人对于公示结果不满意。投诉人称,该养殖场只拆除饲料区,未拆除养殖区,至今还在营业以及重建,要求立即拆除所有违规建筑。

经调查,书华养殖场全称为“舞阳县书华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核查,此举报件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反映的“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张王庄村,书华养殖场。投诉人对于公示结果不满意,投诉人称,该养殖场只拆除饲料区,未拆除养殖区,至今还在营业以及重建,要求立即拆除所有违规建筑”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该合作社总占地面积5231.7平方米(合7.84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其中养殖生产设施占地4388.9平方米,附属和配套设施占地842.8平方米(包括看护房和饲料存储仓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养殖场附属和配套设施842.8平方米未办理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2019年,舞阳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拆除。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