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宏冰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在主动承担后果积极补偿的前提下,该不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6月10日上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今年以来的第18场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到庭参加听证,5名临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并提出评议意见。
2020年8月24日15时30分许,韩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临颍县三家店罗庄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宋某某相撞。为躲避电动三轮车,韩某某紧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电动三轮车撞向货车后被弹出,将宋某某甩出撞伤。货车失控后又与姚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剐蹭,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韩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颍县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某无责任。案发后,韩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逆向行驶与横过机动车道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自首情节如何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举行听证会,就是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行职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听证会上,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大伟说,将综合案件事实和听证员意见,最终研究决定是否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悉,从2020年10月份以来,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举行了23场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