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郭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6月25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召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高管及职工、居民代表70余人参加旁听。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发的新产品工艺卡,并通过微信转发给多人,造成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新产品的研发费用(成本)金额为1095723.2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审理期间,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经办法官多次到辖区企业,就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普法,增强企业职工懂法用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袁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