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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 星期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


本报讯(记者 蒿中刚)8月4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8月9日起施行,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及上路行驶等都有明确要求。

《通告》指出,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对登记制度实施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标低速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办理上牌登记之日起算)。

严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及非标低速电动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自行车及非标低速电动车。过渡期满后,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标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和不带驾驶室的非标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场地,没有设置停放场地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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