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晨阳)记者近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临颍县大郭镇何庄村的何某因借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1800元未归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何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1800元。因何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临颍县人民法院发现何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何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