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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 星期

提防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变相的、综合的、危害性更大的传销方式,其以互联网、微信、微博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发展下线完成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以虚拟货币、投资理财、旅游互助、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区域开发、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等为幌子,无任何实体经营活动,许以高额回报,以发展下线方式形成层级关系和级别晋升进行的传销行为。

二是曲解国家有关政策的传销行为。往往与国家政策、领导人讲话和地方经济发展绑在一起,蒙骗广大群众,破坏地方经济稳定。

三是以招聘或介绍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的传销行为。

四是以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网上购物等为幌子,许以优惠承诺,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五是以社交电商、新零售等营销方式为幌子,借助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平台或各类社交、购物手机软件,收取入门费、代理费、会员费等费用,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六是以养老服务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或通过欺诈手段销售“保健”类商品等形式,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传销行为。

七是以直销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后果: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 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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