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晨阳)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因未履行判决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依法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补偿款293524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核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随后,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