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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
公告 临不动产公(2021)第0055号
遗失声明


现将下列不动产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表)。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临颍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审查手续,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准予登记。

不动产使用者 面积(m2)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用途 权利类型

巨陵镇韩庄村民委员会 1248.7 临颍县巨陵镇韩庄村 仓储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临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公告 临不动产公(2021)第0041号

成立公告

名称: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新理念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世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103MJY9253033

业务指导单位:漯河市郾城区教育局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卫生院对面路北

漯河市郾城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该宗房屋因他项权证丢失,我中心已初步审查,现予以公告(详见附表)。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临颍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审查手续,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注销原他项权证。

姓 名 面积(m2) 坐 落 他项权证号

百年皇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9274 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百年皇牛大道 豫2018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2788号

临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启事

2021年10月10日22时1分许,漯河市京珠高速公路下行798km+8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行人当场死亡。死者系男性,年龄约50岁,身高约165厘米,上身穿蓝色褂子,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灰色黑底布鞋。有知情者,请与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联系。

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

2021年10月20日

●漯河市郾城区舒畅家庭农场公章(编号:4111010175237)、财务专用章(编号:4111010175238)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豫中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7T54M8L)丢失,声明作废。

●编号为P410823923,姓名为李槿萱,出生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市郾城区志恒电脑经营部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市禾宜食品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杰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编号:4111010153882)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君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0KKGN8N)丢失,声明作废。

公 告

2021年9月16日,本院根据刘娜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指定了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大厦12~13层,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2000,联系人:王梦雪15039518173、蒋若愚17639533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拍卖公告

我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10时至11月27日10时,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老107国道西侧沙田莱茵风景64号楼64幢316号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80015527,建筑面积88.22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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