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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 星期

检徽熠熠护安宁
——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综述

■文/本报记者 张俊霞 图/杜浩杰 版式/李 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安排,以高度的行动自觉扛起扫黑除恶的政治责任,在沙澧大地写下扫黑除恶的精彩篇章。

三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始终坚持站位靠前,本着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质量开展。截至目前,共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8 件,批捕 349 人、起诉 432 人,及时移送“保护伞”线索250条,有力打击了犯罪、弘扬了正气,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增强。严格落实“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要求,依法追加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35人、追加起诉113人;对不构成涉黑涉恶犯罪的13件案件依法改变定性,以普通犯罪提起公诉;对不构成犯罪的18名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的“8·01”李某烨、李某等66人,“1·26”马某君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别被省扫黑办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品案件”。一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得到惩处,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点赞。

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布局扎实推进

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总体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以零容忍的态度,剑指黑恶势力及背后“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把专项斗争摆在突出位置,以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为根本保障,在全市两级检察院同步成立涉黑犯罪检察组,配齐配强专业化办案队伍,统一履行“捕、诉、监、防、信”等职能。同时,强化党建引领,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优良的作风、精湛的业务,将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先后多次专题研究专项斗争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连东多次听取“8·01”“1·26”等涉黑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带领市人民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人员分赴临颍、郾城等县区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并带领涉黑犯罪检察组人员赴洛阳学习。这对漯河第一起涉黑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预备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人民群众既是黑恶势力的受害者,又是知情者,扫黑除恶必须要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市检察机关将宣传工作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始终,在《漯河日报》发表文章,接受漯河电视台采访,制作宣传横幅板面,编发手机短信和推送微信信息,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微信公众号,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深入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立专用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截至目前,共收到群众来信举报线索16件,并及时向市扫黑办移送线索。

强化检察监督,服务漯河发展大局

在专项斗争中,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漯河发展大局,注重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对案件办理的总结分析,助力行业从制度机制层面完善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铲除违法犯罪的土壤。

我市检察机关适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发出完善和加强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形成综治合力,共发出检察建议31份。如在“3·26”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存在的行业监管漏洞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对渣土清运行业的监管,我市检察机关围绕本市在工程建设渣土清运领域存在黑恶势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何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进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先后与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调研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建立了渣土清运市场监督机制,使我市渣土运输领域治安乱点、行业乱象得到了全面整治。

疫情防控期间,为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复工复产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立足检察职能,细化工作措施,为全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坚持法治思维,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

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把握好扫黑除恶的“时度效”,又避免运动化、扩大化,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用一切手段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突出打击重点,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紧盯十二类打击重点,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对全市办理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办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市都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其中, “8·01”“12·6”两起涉黑案先后被省扫黑办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品案件”。

在案件办理中,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强调“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侦查的支持功能和公诉犯罪对犯罪的指控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整体推进作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坚持快捕快诉,以免贻误战机。一手抓人权保护职能,筑好公民权利的保护屏障。对案件事实不清、不符合批捕和起诉条件的,坚决不予批捕和起诉,守住人权保障底线。如我市办理的侯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认为对是否属于恶势力案件仍有疑问。经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后,认为该案不应定性为涉恶案件。同时,同案犯罪嫌疑人侯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批准逮捕。

严格依法审查,深挖彻查违法线索

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共纠正漏捕35人、纠正漏诉113人。如我市办理的杜某等三人涉恶案,经承办人审查,犯罪嫌疑人讨要债务主要采用软暴力手段进行恐吓,多次采用拉横幅、奏哀乐、敲锣打鼓等方式向他人索要不法债务,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追加逮捕。该案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对杜某等三人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最终以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审判。

对于发现的“保护伞”线索,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健全信息沟通、线索快速移交、核查反馈等机制,推进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其中,在“8·01”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主动向市纪委监委移交涉嫌“保护伞”线索三批;市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保护伞”案件9件,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5人,另有13名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市人民检察院还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涉案财产查扣工作,做到“打财断血”,消除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的可能。

践行改革发展理念,落实刑事主导责任

凡是明确为涉黑犯罪的案件一律安排市、县两级检察同步介入,凡是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案件一律安排人员介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结合漯河实际,不断深化改革,着力提升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我市检察机关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出台《漯河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共有60余名检察干警提前介入。提前介入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以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由员额检察官组成的专案组成员吃住在办案点,根据案情的不断变化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检察意见和相关建议1100余条,有效行使了引导侦查和侦查监督两项职能。

内外整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斗争开展零障碍。市人民检察院整合全院力量,指定专人担任专项斗争工作联络员,落实风险防控、捕诉衔接、案后跟踪等工作,保障内部协作配合最优化,避免案件带病移送审查起诉。建立公检法联动常态化机制和联络员专人对接制度,解决在专项斗争中的配合与协作问题,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检信息互通机制。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确保案件质效合一。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职,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让每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耐心和真诚,真心诚意认罪服法。如我市办理的“11·6”涉黑案,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反复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使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大程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虽然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胜利收官,但常态化的扫黑除恶仍任重道远。全市检察机关正以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和顽强定力,持续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为漯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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