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临颍县的李某(女方)与张某(男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两家人办了订婚宴,张某为李某送了彩礼及“三金”。订婚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9月,因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将彩礼及“三金”退还给男方,但张某要求李某还要退还恋爱期间他给李某的微信转账、红包、礼物以及订婚宴等花费共计3.7万多元。
李某只同意退还曾经借张某的1.7万元,称其他的微信红包、转账及礼物是两人恋爱期间张某主动赠送的,张某的返还要求没有依据。
2021年10月,张某向临颍县台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得知,两人在交往期间,张某先后向李某转账共计2.7万余元。其中以特殊数额转账以及李某以借款形式让张某转的钱共计1.7万元。双方产生矛盾后,李某将订婚时的彩礼钱和“三金”如数返还给了张某。
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相关内容,讲解了相关案例,阐明法理、情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在5个月内退还男方2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礼物,在共同用餐或者游玩时的开销以及为了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如“521”“1314”等给付的金钱,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得到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郭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