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作为节日,在唐朝时初步形成,宋元时期逐步固定下来。
唐朝时,官吏回乡扫墓,时有耽误职守的事,唐玄宗时颁布政令解决假期的问题。
唐代规定寒食节放假四天:(开元)二十四年(736)二月二十一敕:寒食、清明四日为假。
《唐会要·卷八十二》,按大历十二年(777)诏令,唐朝衙门依例放假五天:自今以后,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
到贞元六年(790),假日加到七天。
由此可见,当时清明节已经成为唐朝一个很隆重的全国性节日。
宋代的清明节(寒食节)也放假七天。
北宋庞元英《文昌杂录·卷一》记载:祠部休假岁凡七十有六日,元日、寒食、冬至各七日。
南宋陈元靓《岁时广记·卷十五》引宋吕原明《岁时杂记》说:清明前二日为寒食节,前后各三日,凡假七日。
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
2009年,清明假期改为三天(含调休)。据《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