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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 星期

关于《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19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漯河市司法局局长 张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河湖具有防洪、排涝、供水、调蓄、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的载体,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地势平坦,河湖较多,河湖保护管理任务繁重。近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河湖管理权责不明晰,监管缺乏有效手段,河湖功能衰退,水生态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等。国家、省层面对河湖保护管理尚未专门立法规范,有一些规定也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加强河湖保护管理,保障河湖功能,亟需制定一部体现生态理念的河湖管理地方法规,为维护漯河市河湖生态健康、打造生态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漯河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水利局经过调研,并借鉴参考《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地立法经验拟定了《条例(草案)》。市司法局收到《条例(草案)》后,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并发函征求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间,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2次。随后,市司法局组织市水利局、市沙澧河建管委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召开立法审查会,逐条进行分析论证。4月初,市司法局又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收集整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之后分别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征求意见。

2022年4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借鉴开封市、徐州市、北京市等在河湖保护管理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河湖长制、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草案)》紧扣漯河河湖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致力在以下几方面求突破:

一是聚焦管护责任,厘清各方职责。对立法依据、立法原则、水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等作出详细规范,完善了河湖管理职能体系。鉴于河湖管理任务繁重、管理繁琐、群众性强,需要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总则中一是突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二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在河湖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对专业性的河湖管理单位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二是聚焦河湖长制,解决“九龙治水”。河湖长制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条例(草案)》对河湖长制作出专门规范,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设置和总体职责,对办事机构、河长制考核等作出了制度安排。这一部分的立法汲取了近年来河湖长制改革的成果,并吸收了我市在工作实践中探索的有益经验。将这些有益探索及时上升为地方立法,对于河湖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聚焦河道防汛,确保安全度汛。为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教训,解决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将2022年水利部提出的10大类妨碍行洪的主要问题列入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涵、闸、水坝、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建设水上设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河道内村庄迁建。这些条款的实施,将为我市河湖行洪安全提供法规支撑。

四是聚焦治理修复,满足绿色出行。河湖治理修复是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加强水系连通建设、保障河湖生态基流,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等需求,《条例(草案)》突出河湖规划编制和生态建设,注重通过景观绿化、滨水空间改造、生态廊道建设、河湖文化保护等措施,保护水生态功能,美化河湖环境。《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河湖规划编制原则及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对我市河道开发利用、河湖文化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聚焦河道采砂,规范治理监管。私挖滥采河砂直接危及河道行洪、航运以及水生态安全。近年来,我市举全市之力,用超常之举,严厉打击、铁腕整治私挖滥采问题,全市规模性盗采河砂问题得以杜绝,但也存在受上位法限制,罚款标准低,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条例(草案)》在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在第四十四条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惩戒力度,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了反复修改,但难免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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