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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 星期

单方违约须担责


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漯河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深圳某公司工程款79477.6元及利息。

据了解,漯河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项目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开始进行现场施工;9月4日,工程经验收合格,经结算工程款共计397388元。漯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17910.4元工程款,尚有79477.6元未支付。深圳某公司催要无果后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漯河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支持深圳某公司请求,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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