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文博
近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向朋友刘某借钱,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8月,陈某向朋友刘某借了两万元,2021年1月还了3000元,剩下17000元一直没有还。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2年3月将陈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7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决定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