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正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漯河分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漯河日报》第3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2069号判决”现更正为“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2068号判决”。
特此更正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漯河分公司
2022年9月13日
●编号为J410316726,姓名为余若茜,出生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编号为V411123752,姓名为刘少珩,出生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经营者姚慧轩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11102614079247)丢失,声明作废。
本院根据郑州恺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31日指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为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6日前,向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西支路与会展路交叉口昌建金融大厦7楼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晨晨律师,联系电话:17539565066)申报债权,债权人也可通过线上债权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index/801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