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嬉闹时被绊倒致伤,涉事学生及学校三方如何担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综合事发经过、致伤结果、损伤因果关系以及学校管理措施等,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课间,王某蹦跳着欲从李某身后绕过,背向而立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脚,王某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某为牙外伤,需要实施根管填充术、前牙填充术等进行治疗,王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838.08元。
因索赔未果,王某遂以李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经鉴定王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7660元,由此产生鉴定费12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和李某均系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被告对于课间聚集在狭小、拥挤场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现王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内蹦跳,其自身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李某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狭小、拥挤的过道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右脚致王某被绊倒而牙齿受伤,王某的受伤结果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对王某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过道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19902.41元;被告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9951.2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认为,除了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外,还需要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安全,需要家庭、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课堂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通过投保校方责任险以及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来实现风险转移,方便快捷地落实赔偿经费,及时弥补损失。另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要重视家庭安全教育,从小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提高中小学生自身安全意识,使自己远离危险,平平安安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自身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