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松林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