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文博)2月15日,记者从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某和谌某某因违反借款合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7月,张某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秦某某借款10万元,同年8月又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好了利息和还款时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谌某某作为担保人向秦某某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约定还款期内,张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但到了最后期限,张某某仍有24.2万元借款及利息未归还。秦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年,秦某某将张某某和谌某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秦某某24.2万元借款及利息,谌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谌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
判决书送达后,张某某和谌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秦某某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某、谌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张某某、谌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两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